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亓义翠等与狄茂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1、关于死亡赔偿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84440元,按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按20年计算,原告提供亓义森的火化证、殡葬证、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并提供亓义森

1、关于死亡赔偿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84440元,按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按20年计算,原告提供亓义森的火化证、殡葬证、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并提供亓义森事故发生前工资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及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入职时间和工资证明;三被告反驳称,对原告提交的天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有异议,其为生产人力部出具证实其工资收入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其应加盖鉴证部门的公章,依据其户口注销证明证实亓义森为商河县某某镇某某村,户口性质为农民,其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死者亓义森出生日期为1969年3月30日,其为商河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村居民,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开发的区域在商河县某某镇行政区划内,某某镇农村居民到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工作已成为常态。亓义森原为山东国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位于商河县经济开发区)职工,其自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在山东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工作,自2015年2月27日至事故发生时其又在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工作,其工资收入高于农村居民平均水平。2015年9月2日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国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公司实际负责人刘秀军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死者亓义森自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在该公司工作,刘秀军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并加盖山东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公章。本院认为,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逐渐提高,城乡差别也逐渐缩小,当前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严格按照户口性质标准进行赔偿,不利于充分保护有相对固定收入受害者的利益,死者亓义森曾在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余,其又在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工作至事故发生前,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死者亓义森户口性质虽然为农村居民,但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收入高于农村居民平均水平,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宜,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丧葬费赔偿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按2014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379元,按六个月计算,三被告在庭审中反驳称,丧葬费应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238元,按六个月计算。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此丧葬费应当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238元,按照六个月计算,即丧葬费为25119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