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路宽物流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第一、本公司与驾驶员狄茂金是挂靠关系,本公司和狄茂金均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第二、狄茂金驾驶的车辆以本公司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率保额500000元),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所投保保险的险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三、本公司要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被告都邦财保公司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在第一、第二被告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原件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合理合法的部分;另外,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的费用,不在保险公司承担范围内。 经审理,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亓义翠、亓树慧、亓某某与死者亓义森分别为夫妻关系、父女关系、父子关系。2015年4月23日19时45分许,被告狄茂金驾驶鲁Q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商河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镇董家村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与对行向左转弯的亓义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亓义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亓义森当即被送往商河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5月14日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商公交认字第(2015)第04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狄茂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亓义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狄茂金驾驶的鲁Qxxxxx号仓栅式货车挂靠于被告路宽物流公司,登记车主系路宽物流公司,该车辆在被告都邦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事故发生时正值保险期间内。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赔偿项目:医疗费2991.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43元、交通费150元、车损费用500元,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狄茂金已赔偿三原告20000元。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数额的问题;二、关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司法鉴定费、尸检费如何分担的问题。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数额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