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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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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亮与于礼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原、被告无争议的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688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56,339.20元、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原、被告无争议的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688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56,339.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902.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原、被告对原告因伤在大坪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307,162.30元、在合川区人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36,858.89元、合川区中医院产生的医疗费102.90元,合计344,124.09元无异议,但被告对原告在红太阳药房购买药品产生的药费3,547元有异议。因原告在药房所购药品与在医院治疗的药品相同,且医嘱需继续治疗,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要求按4,980元/月,计算182天,赔偿30,212元。原告虽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但未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且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4,980元/月不予支持,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按重庆市2014年度社平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22,950.20元(3,783元/月÷365天×182天)。(3)护理费:原告要求按其子蒋正伟实际工资5,500元/月计算,赔偿15,400元(5,500元/月÷30天×84天)。原告诉称其子蒋正伟进行的护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是蒋正伟护理的,且蒋正伟护理原告符合情理;原告虽提供了蒋正伟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但未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且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5,500元/月赔偿护理费的标准不予支持,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按重庆市2014年度社平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0,592.40元(3,783元/月×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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