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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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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亮与于礼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于礼江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渝CQ99XX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保险金额50万元,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从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

被告于礼江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渝CQ99XX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保险金额50万元,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从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原告受伤后,其垫付的医疗费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其他同意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的辩解意见。

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50万元,有不计免赔属实,且在保险期内。原告在红太阳药房购买的药品,因不是正规医院的票据,不应主张;原告受伤后,其垫付的医疗费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可以行业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要求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0时25分,被告于礼江驾驶其所有的渝CQ99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416线由铜合路口方向往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方向行驶,因忽视观察,与在路边行走的原告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14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于礼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告于礼江垫付医疗费4,674.64元,并由被告于礼江垫付。原告因病情危重,于当天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住院治疗48天,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内血肿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左侧颧弓骨骨折、右侧小脑梗塞);2、双肺挫伤;3、双侧胸腔少量积液;4、肺部感染;5、感染性休克。出院医嘱: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必要时于医院继续治疗等。原告产生医疗费302,086.87元,其中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垫付60,000元、被告于礼江垫付80,000元。并在该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院费5,075.43元。2014年5月23日,原告在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诊断为1、颅脑损伤术后;2、左眼球挫伤;3、左眼视网膜挫裂伤;4、左眼视神经挫伤;5、左眼视神经萎缩。原告产生医疗费32,184.25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垫付50,000元。2014年5月31日,原告在合川区中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102.90元。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原告在合川区南屏广场红太阳药房购买奥拉西坦胶囊、健脑补肾丸等药品,与在大坪医院治疗所需药品一致,产生医疗费3,547元。原告在上述医院、药房共同产生医疗费34,7671.09元,其中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垫付110,000元、被告于礼江垫付80,000元,二被告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2014年11月10日,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属8级、10级。原告产生鉴定费1,300元,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表示鉴定费由该公司承担。2015年1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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