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被告“土场镇政府”在未与被告“三口村3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原告承包的林地进行开发建设,后经协调由被告“土场镇政府”按每亩856元支付租金一年。被告“三口村3社”收到租金后未进行分配。2011年4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1)300号《关于合川区实施土场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对土场镇前塆村4、5、6等社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予以征收。该批复同时明确,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发(2008)45号、26号等文件规定实施。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合川府发(2008)15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载明青苗、林木按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合并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土场镇政府”按每亩5,000元向被告“三口村3社”支付了青苗、林木综合补偿费。2011年9月2日,被告三口村三社就集体资金分配方案征求群众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后,对资金进行了分配,实际余留资金53370.40元。2014年4月18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另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三口村3社”对原告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出售为4,000元。 还查明,被告村、社的收入统一转到被告“三口村村委会”的账户,由被告“土场镇政府”分别做到村、社的账册中,合作社的支出,需经村委会、镇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