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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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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万合,艾乘云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土场镇政府”辩称,原告与被告“土场镇政府”签订《合川区土场镇实施通畅工程用地土地租用合同》、《土场镇实施工业及道路工程用地租用合同》,约定租用的土地不是原告承包的林地,被告“土场镇政府”已按合

被告“土场镇政府”辩称,原告与被告“土场镇政府”签订《合川区土场镇实施通畅工程用地土地租用合同》、《土场镇实施工业及道路工程用地租用合同》,约定租用的土地不是原告承包的林地,被告“土场镇政府”已按合同付给了原告租金和补偿款;对原告与原合川县坝子乡前塆村4社签订《社有山林分层管理合同》无异议,被告“土场镇政府”的前身原合川县坝子乡仅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是起监督见证作用,而不是合同关系相对人,故原告起诉被告“土场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2011年9月2日,在被告“三口村村委会”的分配中得知,二原告承包的土地没有进行分配,至2014年4月18日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承包的林地仅有10亩,而不是28亩;按合同约定,山林产值不包括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产值”应为原告承包期间通过生产活动而获得的价值。

被告“三口村村委会”辩称,合同的的甲方是坝子乡前塆村4社,原告将“三口村村委会”列为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其他同意被告“土场镇政府”的辩解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三口村3社”辩称,原告承包原前塆村4社的林地属实,但承包的林地只有10亩多,同意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合伙关系。原合川县坝子乡人民政府系被告“土场镇政府”的前身。原合川县坝子乡前塆村系被告“三口村村委会”的前身。原合川县坝子乡前塆村4社系被告“三口村3社”的前身。1988年12月6日,原告与原合川县坝子乡前塆村4社签订了《社有山林分层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层承包该社的山林10亩左右,承包期限40年,从1988年12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林区四界:从岩脚沟至湾滩河,上面与前塆村5社的山界为界,和联产地离一公尺以外属林区,并包括河沟边和观音庙的两块林地在内;承包期限40年,从1988年12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在承包管理期内甲方得山林产值的70%,乙方得山林产值的30……。1989年1月5日,原合川县坝子乡人民政府和前塆村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上签章,并签署了“请甲乙双方按合同执行”。1989年1月19日,该合同经原合川县公证处公证合同内容真实。前塆村4社的林权地经政府确权为28.2亩。2009年8月21日,被告“土场镇政府”与被告“三口村村委会”、原告艾万合签订《合川区土场镇实施通畅工程用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地范围根据通畅工程设计,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及取弃土场为拟用地范围;所涉及耕地按每年稻谷1,000斤/亩,按1元/斤算租金(即1,000元/亩·年);租用时间从2009年7月28日起,租用期限暂不定;土地租金道路建设占用乙方耕地(含自留地)0.0168亩,计稻谷16.8市斤,折合人民币16.80元;青苗、林木及室外构筑物补偿,…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占用乙方土地0.0168亩,共补偿84元,每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9年11月10日,被告“土场镇政府”与被告“三口村村委会”、原告艾万合签订《合川区土场镇实施通畅工程用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地范围根据通畅工程设计,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及取弃土场为拟用地范围;所涉及耕地按每年稻谷1,000斤/亩,按1元/斤算租金(即1,000元/亩·年);租用时间从2009年10月28日起,租用期限暂不定;土地租金道路建设占用乙方耕地(含自留地)0.1971亩,计稻谷197.1市斤,折合人民币197.10元;青苗、林木及室外构筑物补偿,…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占用乙方土地0.1971亩,共补偿985.50元,每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9年,被告“土场镇政府”与被告“三口村村委会”、原告艾万合签订《土场镇实施工业及道路工程用地租用合同》,约定:租地范围根据工业及道路等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及取弃土场为拟用地范围;租地标准每年稻谷1,000斤/亩,按1元/斤算租金(即1,000元/亩·年);租用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起,租用期限至征地批文下达之日止;土地租金工业及道路等工程建设占用乙方耕地(含自留地)0.0135亩,计稻谷13.5市斤,折合人民币13.50元;青苗、林木、宅基地及室外构筑补偿,…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占用乙方土地(含自留地)0.0135亩,共补偿67.50元,室外构筑物据实清理,另行造表给予补偿,两项合计补偿81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由甲方将相关补偿费用支付给乙方,其中青苗、林木的综合定额补偿及构筑物补偿为一次性计发,联产地租金(含自留地)按年支付……。2010年1月14日,被告“土场镇政府”与被告“三口村村委会”、原告艾万合再次签订《土场镇实施工业及道路工程用地租用合同》,约定:租地范围根据工业及道路等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及取弃土场为拟用地范围;租地标准每年稻谷1,000斤/亩,按1元/斤算租金(即1,000元/亩·年);租用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起,租用期限至征地批文下达之日止;土地租金工业及道路等工程建设占用乙方耕地(含自留地)3.299亩,计稻谷3,299市斤,折合人民币3,299元;青苗、林木、宅基地及室外构筑补偿,…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占用乙方土地(含自留地)3.299亩,共补偿16,495元,室外构筑物据实清理,另行造表给予补偿,两项合计补偿19,794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由甲方将相关补偿费用支付给乙方,其中青苗、林木的综合定额补偿及构筑物补偿为一次性计发,联产地租金(含自留地)按年支付……。上述4份租用合同约定租用原告土地计3.5264亩,租金和青苗等补偿款计21,309.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额收到被告给付的租金和补偿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