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高克勇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各项损失共计200835.0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赔偿134867.25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高克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高克勇承担246元,由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负担54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至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