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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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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克勇与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任正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任正富是公司员工,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属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事故车辆在被告

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任正富是公司员工,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属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购买有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任正富辩称,同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原告高克勇驾驶车牌号为川X132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驶至国道212线合川区银窝村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任正富驾驶的车牌为渝C650XX东风牌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第5001178201405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克勇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正富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至重庆市合川区盐井中心卫生院抢救,后被送往重庆合川区合州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1天,被诊断为:1、急性重型颅脑损伤;1.1、左侧颞叶脑挫伤?1.2、右颞部皮下血肿;1.3、双侧上颌窦、师窦、蝶窦积液;1.4颅底骨骨折;1.5、右侧脑脊液耳漏及鼻漏;2、左侧坐骨支骨折;3、腰椎骨骨质增生;4、全身软组织挫擦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院外继续康复理疗。原告在盐井卫生院治疗和合州医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1883.27元,其中原告垫付2500元,其余9383.27元由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垫付。2015年2月6日,重庆市合川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克勇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Ⅷ级(八级);被鉴定人高克勇听神经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Ⅹ级(十级);被鉴定人高克勇面神经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Ⅹ级(十级);被鉴定人高克勇右耳终身配备助听器一只,需费用2000-2500元,5年更换1只/次。渝C650XX东风牌重型货车车主系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时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其中商业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购买有不计免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经本院委托,2015年7月13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高克勇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能力部分受限属Ⅷ级伤残;2、高克勇右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属Ⅹ级伤残。此鉴定产生鉴定费1300元。2015年1月4日,原告被定残时未满60周岁。原告母亲田发芳(1944年4月4日出生)为其被抚养人,田发芳共有三个子女。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爆破人员许可证、爆破人员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茶园派出所证明、收入证明及暂住证,拟证明原告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寿路1000号1单元4-3居住,从2013年10月起在重庆渝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奥园城市天地从事爆破工作,收入在4500元/月左右。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车险医疗勘察表,拟证明原告高克勇出事前在奥园城市天地小区当保安,收入为1800元/月左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