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过错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本次交通事故任正富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任正富为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其行为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克勇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正富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确认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原告高克勇的各项损失应先有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80835.07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按照30%的比例在商业险内负责赔偿,即24250.52元,扣除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9383.27元,原告还应得到赔偿款134867.25元。庭审中,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均同意超出交强险的的医药费由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承担20%,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由其与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自行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