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0000元,支付原告刘爱国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87760.82元的50%即43880.41元,总计53880.41元;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0000元,支付原告刘爱国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87760.82元的50%即43880.41元,总计53880.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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