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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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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爱国诉被告曹红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0000元,支付原告刘爱国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爱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0000元,支付原告刘爱国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87760.82元的50%即43880.41元,总计5388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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