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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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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海岩、徐红涛诉被告张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又查明,原告徐红涛于2012年11月30日至12月17日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29050.39元,诊断为胸部闭合伤,右侧肩胛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脂肪肝

又查明,原告徐红涛于2012年11月30日至12月17日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29050.39元,诊断为胸部闭合伤,右侧肩胛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脂肪肝。出院医嘱:继续观察病情变化,适当锻炼,不适时及时就诊。原告徐红涛于2012年11月30日在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门诊费100元;原告徐红涛于2013年5月10日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支付门诊费210元;原告徐红涛于2013年1月4日在解放军第一五医院支付检查费840元。原告徐红涛系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院期间由徐流民护理,徐流民系河南省君利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安阳殷都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0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徐红涛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损伤属十级伤残。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安阳殷都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098号对徐红涛后续治疗费评估咨询意见书,意见:徐红涛取出肋骨内固定物需费用约4316元人民币。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与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龙庙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有购房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误工证明、工资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鉴定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出租车票据、住宿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买卖协议、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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