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端山与许宝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关于原告张端山是否在被告工地受伤。原告主张,原告为被告看护工地,在收拾抽水机和进水管时,不慎坠落五米深的沟底摔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济阳县曲堤镇银匠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

一、关于原告张端山是否在被告工地受伤。原告主张,原告为被告看护工地,在收拾抽水机和进水管时,不慎坠落五米深的沟底摔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济阳县曲堤镇银匠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许宝友同志承包位于曲堤镇银匠村移动公司信号塔建设工地期间,委托我村委会为其雇佣村民张端山在其工地从事保卫兼炊事员工作。2014年11月11日5时左右,张端山在为工地上收拾抽水机和进水管时不慎坠入深沟摔伤。特此证明。”被告主张,原告受雇于被告的工作内容是看护工地,不存在收拾工具或施工设施等内容,原告所诉的受伤事实经被告了解是不存在的。对于村委会提交的证据系先加盖公章后又填写内容,不能证明是村委会所出,村委会是民间自治组织,事发时不可能看到原告受伤,村委会的证明是无效的。本院认为,被告许宝友承包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位于济阳县曲堤镇银匠村的信号塔基站土建工程,并通过银匠村村委会主任张本亮雇佣原告为其看护工地。在施工人员收工后,原告在现场收集施工工具集中存放便于看护和管理,既符合常理,也是为了维护被告方的利益,原告受伤后,该村村委会主任赶到现场施救见证了原告受伤时所处的位置,且被告仅对原告受伤时超越了自己的职责范围提出反对意见,并未否认原告系在被告的工地上受伤。原告提交的银匠村村委会证明中有村委会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了单位印章,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主张的村委会先盖公章后写内容等答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2014年11月11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张端山在其看护的被告的工地上收拾抽水机和进水管时不慎坠入深沟摔伤。

二、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及如何赔偿。原告诉称,被告承认雇佣原告为其从事看护工地的工作,沟边的抽水管是原告看护的内容之一,原告是在收拾抽水管的过程中受伤,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原告受伤和工作有关系,原告有重大过错,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我方承担20%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许宝友雇佣原告张端山为其从事看护工地的工作,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被告许宝友应当对提供劳务者张端山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张端山看护的工地是开放式的,周围并没有围栏等其他防护措施。原告张端山为被告看护工地,工地中的建筑材料及建筑设备亦在其看护的职责范围之内,被告虽未安排原告挪动抽水机及进水管,但依据常理,在一个开放式的工地中,看护人员将建筑设备搬运到工棚中更有利于建筑设备的安全,即便被告没有安排原告从事此项工作,原告的搬运行为也是为了被告利益,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劳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张端山有权要求被告许宝友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被告许宝友应对原告张端山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端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其进入工地从事看护工作起至受伤之日止已相隔多日,应当对整个工地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且原告已经意识到抽水机及水管就在深沟附近,在工地已下班没有其他工人的协助的情况下原告挪用抽水机及水管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负有较重的注意义务,原告张端山对造成自身受伤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张端山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