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赔偿金10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1640元,因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故保险公司还应支付111640元;对于原告在该限额外的医疗费130738.46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赔偿金33265.6元、误工费17853.38元、护理费18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20元、交通费3620元、财产评估费80元、鉴定费2300元、复印费79.5元、××辅助器具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221226.94元,扣除被告王振奎已垫付的117500元,由被告崔艳荣承担103726.94元,王振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