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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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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凤珍、孙羊只诉被告张东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孙羊只主张的医疗费7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羊只主张的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100元,结合原告孙羊只伤情和工作性质,本院确认原告孙羊只误工费为323.33元(1940元/月÷30天×5天)、交

原告孙羊只主张的医疗费7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羊只主张的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100元,结合原告孙羊只伤情和工作性质,本院确认原告孙羊只误工费为323.33元(1940元/月÷30天×5天)、交通费100元。以上费用共计1133.33元。

原告杜凤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3457.36元,原告孙羊只医疗费为710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000元,即支付原告杜凤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9839.25元(43457.36元÷(43457.36元+710元)×10000元],支付原告孙羊只医疗费160.75元[710元÷(43457.36元+710元)×10000元];原告杜凤珍超过较强险的部分33618.11元(43457.36元-9839.25元),原告孙羊只超过交强险的部分549.25元(710元-160.75元)均应由被告张东燕赔偿,扣除被告张东燕哥哥张东红替被告张东燕垫付原告杜凤珍医疗费5000元。被告张东燕仍应支付原告杜凤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8618.11元(33618.11元-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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