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张东燕处于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根据相关法律,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我公司保留事后对被告张东燕进行追偿的权利;原告诉请各项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21时30分许,在安阳市黄河大道华豫工业园门口,被告张东燕醉酒驾驶豫EXZ158号小型轿车沿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孙羊只驾驶电动三轮车后载原告杜凤珍由东向西行驶中相撞,造成车损两辆,伤两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张东燕驾车逃逸。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安公交认字(2013)第事故1-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东燕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羊只、杜凤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杜凤珍被送往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46天,出诊断为多发外伤,1、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右尺桡骨骨折;3、L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4、多发软组织损伤;5、右侧内踝骨折;6、右腓骨小头骨折。支出住院费32571.05元,门诊费3546.31元,医疗费共计36117.36元,购买轮椅支出860元被告张东燕哥哥张东红替被告张东燕垫付原告杜凤珍医疗费5000元。经原告杜凤珍申请本院委托,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豫安中意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后附关于杜凤珍后续治疗费及护理期限、人数的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杜凤珍,因交通事故致多发骨折,构成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十级伤残。评估意见为:1、后续治疗费(即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评估意见为被鉴定人杜凤珍车祸致多发骨折,在手术顺利,无任何并发症发生的情况下,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2、依据被鉴定人杜凤珍的伤残程度护理期限及人数为住院期间需2人,出院后6周内需1人护理。为此原告杜凤珍支出鉴定费1900元。原告杜凤珍在安阳高新区锦绣明利超市工作,月工资1600元。2013年6月22日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杜凤珍,性别女,身份证号410511195202160025,现居住在安彩嘉园小区B5号楼2单元302室,2010年10月入住。”该证明上加盖安彩嘉园物业、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安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印章。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安彩嘉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4日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杜凤珍,性别女,身份证号410511195202160025,现居住在安彩嘉园小区B5号楼2单元302室。安彩嘉园社区成立于2013年7月1日。”原告杜凤珍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孙岳明、女儿孙瑞红护理。事故发生后,原告孙羊只被送往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710元,其在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侯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工作,月工资19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