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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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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提供的《培训协议》、工资表、银行转账明细清单等各项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因被告迟延交付设备期间给原告所造成的为涉案项目职工发放工

原告提供的《培训协议》、工资表、银行转账明细清单等各项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因被告迟延交付设备期间给原告所造成的为涉案项目职工发放工资的损失。但根据以上所述,该项损失已包含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计算所得违约赔偿数额内,原告不得就其损失重复主张。原告未对其主张的给付山东华显安装有限公司50000元经济补偿的损失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为,滨庆公司在一审中未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提起反诉,可以另行主张。原告依据该生效判决,就其所受违约损失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滨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款2352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滨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2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山东滨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张景溪

审 判 员  王平平

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国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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