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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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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原告滨庆公司与被告军辉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需方为滨庆公司,供方为军辉公司。合同约定,由军辉公司向滨庆公司提供年产2万吨MTBE项目中的塔器(不含塔内件)、换热器、容器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原告滨庆公司与被告军辉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需方为滨庆公司,供方为军辉公司。合同约定,由军辉公司向滨庆公司提供年产2万吨MTBE项目中的塔器(不含塔内件)、换热器、容器共22台设备,总货款价格为112万元。合同第3条第2款约定,合同付款方式为: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人民币33.6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生效;在约定时间内供方发货到需方施工现场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人民币33.6万元);供方指导安装,安装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合同总额的30%(人民币33.6万元,同时供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余下10%(即人民币11.2万元)产品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需方在一月内将余款付给供方。合同第7条第1款约定,供方不按期交货(包括安装期限),延期一个月不能交货,视同供方不履行合同,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总货款每天5‰的处罚,直至取消合同(供方赔偿需方因此受到的相关损失)。本条第2款约定,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供方交货期顺延。合同签订后,滨庆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支付定金33.6万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交货期为70天,从支付定金之日即2012年4月16日起算,至2012年6月24日为止。合同履行过程中,滨庆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将提供的用于合同中共沸精馏塔、甲醇回收塔、甲醇水洗塔的塔内件送到军辉公司容器制造车间。军辉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至8月31日陆续将22台设备交付滨庆公司,其中共沸精馏塔于2012年7月16日送到,甲醇水洗塔于2012年7月18日送到,甲醇回收塔于2012年7月20日送到。滨庆公司于2013年2月16日支付被告20万元。此后,军辉公司起诉至肥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滨庆公司支付承揽加工费584000元及逾期利息。滨庆公司答辩称,军辉公司逾期交货两个多月,应承担违约责任375200元。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肥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滨庆公司支付军辉公司货款584000元及利息。滨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泰商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认为,滨庆公司在一审中未对其主张的违约金375200元提起反诉,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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