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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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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与仉守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第一、二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原告与恒诺油脂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异议。对住院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该病历记载并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叙述,因此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对实际花费无异议。

第一、二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原告与恒诺油脂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异议。对住院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该病历记载并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叙述,因此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对实际花费无异议。对鉴定报告,因刘杰是在2014年9月份受伤,其鉴定的时间是2014年12月份,刘杰受伤的部位是在躯干,应当在受伤或治疗终结满六个月依法申请鉴定,其鉴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因7、8月份均为31天,该工资表实发工资与天数不符,因出勤的天数为28天,全勤3300元,但7、8月份全勤天数也为28天。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没有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字,没有加盖辖区派出所的公章。护理人员的质证意见同刘杰的误工质证意见。

被告太平洋质证意见:对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医疗费单据有异议,刘杰的住院费单据中第二联是记账联,应提供收据。出诊费单据上的印章不清晰,看不出是哪个单位的印章,金额是28元。对复印费单号为3658111的单据有异议,名字是刘杰,但性别是女。另两张单据的出具时间是2014年12月22日,时间上不一致,一个是单号为3727489单据金额是986元、3727428单据金额5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4天无异议,对计算标准100元/天有异议。营养费90天有异议,计算标准100元/天有异议。对伤残鉴定报告有异议,该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印章,两位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证明上没有起止时间,不能证明经过合法的有效检验,该鉴定的鉴定时间是在事故后三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同第一、二被告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我司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只有伤情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主张精神抚慰金,原告系九级伤残,不属于伤情严重。对证据身份证、户口本应提供原件,请法庭核实。对误工证明,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没有加盖单位印章,不能证明其现在真实存在。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无异议。对三张工资表同第一、二被告质证意见。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予认可,虽然鉴定书误工日期是150天,根据有关规定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误工标准应按照户籍性质相关标准,根据原告身份证信息,应按照农民标准计算。身份证及结婚证均应提供原件,请法庭核实。对护理时间14天无异议,对计算标准有异议,具体意见同误工意见。对刘万梅及李莹的身份证复印件、刘玉祥、王化菊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认可,应提供原件。对夏津县南城镇大刘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证明身份关系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村委会不具有相应的职权。对原告提供的原告与恒诺油脂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表示怀疑。

被告阳光质证意见:同第一、二、三被告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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