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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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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与仉守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刘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宋悌文,男,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仉守臣,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高唐县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刘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宋悌文,男,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仉守臣,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高唐县万佳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岳长城。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恩亮,男,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冠县。

负责人:高庆国。

委托代理人:赵忠波,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名苑小区商务A座。

负责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赵书申,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杰与被告仉守臣、高唐县万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物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各被告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21时40分许,刘杰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国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夏津县春山超市门前,与前方头东尾西仉守臣停放在公路上的鲁PC15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V62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杰受伤,车辆损坏。经夏津县交警大队认定,仉守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承担80%的责任,望依法判决。

被告仉守臣辩称:事故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在第四被告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00万,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第三被告承担,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第四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应有合法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不予认可。对事故过程及责任划分无异议。

被告万佳物流辩称:我司只是事故车辆的挂靠车主,实际所有人是仉守臣,事发时该车也不在我司的控制范围内,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司承担。

被告太平洋辩称:如涉案车辆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免赔事由,对原告证据确凿的损失,可以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没有到我司报案,且原告诉称仉守臣驾车驶离现场,如属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驾车逃逸,我司不予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不属于我司承担范围。其他待原告举证后再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