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保石家庄长安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评估费非正式票据,并且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予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对价格评估结论书,我司认为该报告属于单方委托,对该报告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需申请重新鉴定,庭下7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被告吴付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于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保险公司的意见,但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被告翔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认同保险公司意见,对经济损失、鉴定费用由实际车主吴付杰及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吴付杰提交证据如下:提供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原件。证明车辆合法有效期间,被告吴付杰属于有证驾驶。 被告人保石家庄长安公司对被告吴付杰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行驶证是复印件、驾驶证记载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依据保险条款未经合法检验的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商业三者险不同意理赔。对此,被告吴付杰辩解称其驾驶证合法有效,其驾驶证自2010年9月30日始,有效期6年,事故发生在驾驶证有效期内,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应免责。 被告翔驰公司对被告吴付杰提交的证据质证为:认可被告吴付杰提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另查明,被告吴付杰是冀AU699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翔驰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石家庄长安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额50万,且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三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郝永后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