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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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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后与吴付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三、作为侵权直接责任人的肇事司机与翔驰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翔驰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让车主承担赔

三、作为侵权直接责任人的肇事司机与翔驰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翔驰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让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两种情形,且车主必须是雇主。一种情形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形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贵任”。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到让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规定。对车主的民事责任尚且如此明确,更何况挂靠单位。

本案中肇事车司机是实际车主吴付杰雇佣的司机,与翔驰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由于其职务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依法应当由雇主吴付杰承担。

四、翔驰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者所造成的侵权事实负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条件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单位在客观上没有完成共同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翔驰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石家庄长安公司辩称:一、我司需要核实事故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在合法有效期内,若未能当庭提供,则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行驶资格,保险不予理赔。

二、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交强险及商业险条款的约定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我司不予承担。关于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均以约定并采用字体黑色加粗的形式,尽到了解释说明和明确告知的义务,被告与我司依法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合同条款和合同内容的约束,并且民法范畴约定大于法定,就被告人答辩诉讼费和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由不成立。其他的在质证时再予以发表。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03时20分许,被告吴付杰驾驶冀AU699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8线夏津县郑保屯镇白马湖镇路口东处时驶入南侧路下,与路灯杆、电缆杆、李维兰的广告牌、郝永后的广告牌、徐磊房屋、李维兰停放在公路下的鲁NTZ716号小型轿车及裴永山的房屋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路灯杆、电缆杆、通讯设备、有限电视设备、房屋及附属设施、广告牌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认定,被告吴付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郝永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徐磊、裴永山及李维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郝永后提交证据如下:

一、夏津县金信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价格评估项目名称:冀AU6996号所撞原告的广告牌物损。该评估结论书由夏津县交警大队委托,证明原告的损失1600元。

二、夏津县金信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证明评估费130元。

三、夏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告吴付杰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共计1730元。要求三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再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