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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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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兰春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关于原告主张的土地承包费21000元、管理人员看护费30000元、土地登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000元、环评手续费3000元,证据不足且非为本案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本院计算为50440

关于原告主张的土地承包费21000元、管理人员看护费30000元、土地登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000元、环评手续费3000元,证据不足且非为本案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本院计算为50440元。

关于赔偿主体问题,本院认为,500KV泰山-淄川二回送电工程中,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是项目主体,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是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且为项目的参与单位,两被告应承担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另外,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为施工单位,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施工存有过错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是线路移交后对线路进行检修的单位,其未涉及到本院原告的直接权利损失,因此不应承担本次侵权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树木损失1044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因妨害行为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高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高兰春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高兰春负担7000元,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玉胜

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可心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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