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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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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兰春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高兰春认为被告架设高压线之后,原告的投资建设均不能使用,因此要求整个食品厂建设的费用,损失具体为:变电室建设费用236160.91元,储姜池、腌制池17个建设费用260000元,看护房5间建设费40000元,围墙建设30

原告高兰春认为被告架设高压线之后,原告的投资建设均不能使用,因此要求整个食品厂建设的费用,损失具体为:变电室建设费用236160.91元,储姜池、腌制池17个建设费用260000元,看护房5间建设费40000元,围墙建设30000元,门卫室和大门15000元,空心砖厕所建设费2000元,储物间一间建设费3000元,姜井27个建设费95000元(8月16日山东信联建设集团荣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一份,证实原告建设莱芜市维源食品加工厂的工程造价为709071.91元予以证实);水井两口建设费15000元,土地承包费21000元;出具收据证实花费管理人员看护费30000元;土地登记费4000元(无证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000元(无证据),环评手续费3000元(无证据);另外原告主张树木被砍伐损失40000元(申请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以上损失共计800161元,原告要求800000元。

另,原告高兰春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对被告架设电缆是否影响原告所建设施的正常使用进行鉴定,本院技术室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莱城法技字第204号终止意见书,因目前尚未有符合鉴定此委托项目资质的鉴定机构故终结该案委托。

以上事实,由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书、公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照片一宗、(2014)莱城法技字第204号终止意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500KV泰山-淄川二回送电工程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工程,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但是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原告的树木被砍伐,因此给原告造成树木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树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2010)莱凤城证民字第757号公证书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树木损失的数额为:钻天杨11棵(7棵10厘米以下、4棵20-30厘米)、毛柏杨141棵(10厘米以下16棵、10-20厘米32棵、20-30厘米93棵)。参照参照莱芜市2013年莱芜市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院将原告损失树木的补偿标准确定为:胸径10厘米以下的为40元/棵,胸径10-20厘米为55元/颗,胸径20厘米以上为80元/棵。综上,原告的树木损失的具体数额为:10厘米以下23棵×40元/棵=920元;10-20厘米32棵×55元/棵=1760元;20厘米以上97棵×80元/棵=7760元,以上共计10440元。

关于原告要求的已建设施的费用损失,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架设电缆这一行为与原告所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从原告租赁土地上空东侧南北方向跨越这一事实客观存在,而该线路建设时原告已在土地上建有变电室、姜井、腌制池等设施,客观来讲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对租赁土地的使用。关于具体的损失数额,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依据自由心证原则,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0元为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