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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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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兰春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称架设于其所有的莱芜市维源食品厂上方的高压线为500KV川泰Ⅰ线,并提供照片为证,四被告称架设其上方的高压线为500KV川泰Ⅱ线,并提供500KV川泰Ⅱ线的经过线路。经查,老500KV川泰线于2004年投运,为与之相区

原告称架设于其所有的莱芜市维源食品厂上方的高压线为500KV川泰Ⅰ线,并提供照片为证,四被告称架设其上方的高压线为500KV川泰Ⅱ线,并提供500KV川泰Ⅱ线的经过线路。经查,老500KV川泰线于2004年投运,为与之相区别,山东电力咨询院、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在设计、建设新500KV川泰线称为泰安-淄川二回,莱芜市供电公司在做地方协调时,将此线称为川泰Ⅱ线。但2010年新500KV川泰线投入运行时,山东电力集团检修公司根据山东电力调控中心的文件要求,将新线改定为500KV川泰Ⅰ线,老线改定为500KV川泰Ⅱ线。但因习惯原因供电部门将架设于原告厂址上方的高压线路仍称为川泰Ⅱ线。而架设于原告厂址上方的名称现为500KV川泰Ⅰ线,与被告庭审过程中所述的500KV川泰Ⅱ线实为同一条线路(下文中将其称谓固定为500KV泰山-淄川二回送电工程)。

另查明,500KV泰山-淄川二回送电工程,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是项目法人,该线的产权为国有;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是按规划图纸施工的施工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是线路移交后对线路进行检修的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是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的协助部门。

原告高兰春将莱芜市维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给山东信联建设集团荣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3年8月16日山东信联建设集团荣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一份,证实原告建设莱芜市维源食品加工厂的工程造价为709071.91元。另外,原告高兰春支付土地租赁费21000元、打井费15000元,看护费33332元。

500KV泰山-淄川二回送电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6)1695号文件中核准批复的工程,后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向莱芜市城市规划局莱城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6月6日莱芜市城市规划局莱城分局出具《关于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申请办理500KV川泰二回送电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函》,对于山东电力咨询院的申请原则同意。2010年4月3日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出具《竣工报告》,认为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验标要求。

关于500KV泰山-淄川二回送电工程经过莱芜市方下镇西龙口村土地造成的损失,2008年10月15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与莱芜市方下镇西龙口村民委员会达成线路补偿合同,树木补偿款共支付44380元(此笔款项为整个西龙口村地上青苗补偿的损失),但此协议系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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