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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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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凤与康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辩称,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认可。事故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合

被告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辩称,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认可。事故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合法费用,该公司在承保范围愿意理赔。该保险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超出部分在商业险中愿按责任划分比例承担,即保险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并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西公交认字雁(2014)B第122115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2014年12月21日15时20分,康绥生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长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森家具东门北侧公交车站附近时,与在此横过道路的黄秀凤发生碰撞,致黄秀凤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康绥生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发现在此处横穿道路的黄秀凤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康绥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秀凤横穿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在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过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黄秀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秀凤被送至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16天,医院诊断:1.左肱骨近端骨折;2.左胫骨平台骨折;3.左胫排骨骨折;4.高血压病2级(高度危险组);5.左足2-4跖骨骨折;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7.心功能Ⅱ级B;8.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医药费为117257.5元(其中包括住院费用115016.71元、门诊费用2180.8元以及担架服务费用60元)。2015年1月27日,原告对其伤残等级、误工费、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申请司法鉴定,经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9日作出陕正义司鉴(2015)临鉴字第4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黄秀凤上肢损伤属九级伤残;2.黄秀凤左足损伤属十级伤残;3.黄秀凤左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4.黄秀凤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叁万肆仟元;5.黄秀凤的护理期限为90天;6.黄秀凤的营养期限为90天;7.黄秀凤的误工期限为270天。

被告康绥生驾驶的陕A×××××在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商业险的保险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以下费用数额达成一致:1.医药费117257.5元,其中包括住院费用115016.71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康绥生垫付67000元,原告支付38016元)和门诊费用2180.8元(共6张门诊票据,其中被告康绥生垫付1733.8元)以及担架服务费用60元(被告康绥生垫付);2.伙食补助费450元;3.后续治疗费34000元;4.营养费1800元;5.××器具费400元;6.护理费7650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8.交通费300元;9.鉴定费4000元。双方就误工费数额、伤残赔偿金数额、鉴定费的承担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未达成一致:1.对于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其月收入3400元计算9个月共计30600元,被告主张按照每天80元计算270天鉴定期限共计21600元。经调解,原告同意按照西安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的其他餐饮服务人员的年平局工资32190元(即日工资为88.19元)计算270天的误工期限共计23811.3元,被告不予认可。2.对于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按照陕西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6元计算20年*原告的伤残系数0.22:23466*20*0.22=107210.4元,为此提供三五三八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西安市居住证明一份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原告属于四川省农业户籍,应按照农业标准计算。3.原告主张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属于承保范围,不予承担。4.原告主张原被告的责任划分比例应为一九主次责任划分,被告主张按照三七责任比例划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