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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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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公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国泰财险公司辩称,1、原告车辆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核损,对损失金额不予认可。2、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评估费等

被告国泰财险公司辩称,1、原告车辆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核损,对损失金额不予认可。2、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9时50分许,在济南市北园高架由西向东历黄河下口西500米处,被告李明春驾驶鲁AT3746号小型轿车,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撞到前方张宏文驾驶的鲁AT0169号车尾部;鲁AT0169号车又撞到前方孙德泉驾驶的鲁AH628S号车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第02014012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明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李明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宏文、孙德泉无事故责任。在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一栏中载明:经协商,李明春承担三车车损部分的维修费用(凭单据)。李明春、张宏文、孙德泉三人均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捺印。

另查明,经张宏文委托,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济价认字(2014)84016号山东省价格认证结论书(以下简称:车损认证结论书)。认证结论为:该起事故造成鲁AT0169号车辆损失价格为9560元。原告为此支出价格鉴定费300元。

又查明,鲁AT0169号出租车的所有人是原告通达出租公司,张宏文系该车辆的驾驶人。鲁AT3746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公立出租公司,被告李明春与被告公立汽车出租公司系承包关系。被告国泰财险公司系鲁AT3746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并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车损认证结论书一份、价格鉴定费票据一份,被告国泰财险公司提交的保单抄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项存有较大争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原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张被告李明春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公立出租公司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认定的事实不正确,事故认定书中表述其车辆先追尾了原告,原告又追尾了私家车,实际情况是原告先追尾了私家车,然后其追尾了原告车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认为只负责原告尾部损失的全部责任,前部损失其不应承担。事故认定书出具后,被告曾申请复议,但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无法复议,请求法院判定事故责任。被告公立出租公司提交济南生活台《交通进行时》栏目的视频资料一份予以证明本次事故起因与过程。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系划分事故责任的职权部门,其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明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公立出租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其提供的《交通进行时》栏目的视频资料并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故对被告公立出租公司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本院应予采信。据此并结合双方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认定被告李明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宏文、孙德泉无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