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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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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公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山东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长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江,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宁宁,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山东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长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江,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宁宁,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罗冬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彬,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戴锦程,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李明春,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济南市。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张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文达,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于鹏飞,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山东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出租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公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立出租公司)、李明春、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宁宁,被告公立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彬,被告国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文达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再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宁宁,被告公立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彬、戴锦程,被告国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达出租公司诉称,2014年9月13日19时50分,司机张宏文驾驶原告的鲁AT0169号出租车沿北园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历黄路下桥口路段时与被告李明春驾驶的被告公立出租公司的鲁AT3746号出租车、鲁AH628S号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被告李明春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核定车损,但遭到被告的阻挠,致使原告车辆无法定损并无法维修及上路运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560元。2、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8420.87元。3、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立出租公司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曾进行申诉。事故事实是2014年9月13日原告的鲁AT0169号车乱用闪光灯,造成鲁AH628S号车制动,导致原告与鲁AH628S号车追尾。我公司司机李明春与原告发生二次追尾。此事实有交通进行时录像视频为证。被告只承担鲁AT0169号出租车尾部的维修费。

被告李明春辩称,时间间隔很短,我也没有看清当时状况,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才知道是二次撞击,我与被告公立出租公司是承包关系。车辆属于被告公立出租公司所有,我只是负责运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