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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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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敏与李永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二、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36077.92元,提交山东省立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份及门诊收费票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及检查的事实和花费情况。被告李永良对此无异议,被告泰山保险公司未参加

二、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36077.92元,提交山东省立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份及门诊收费票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及检查的事实和花费情况。被告李永良对此无异议,被告泰山保险公司未参加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费票据金额共计36077.92元,该笔费用为原告住院治疗及检查所花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的住院病案及收费票据等能够证实已实际支出,故本院认定原告支出医疗费36077.92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20天,按30元每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00元。被告李永良对此无异议,被告泰山保险公司未参与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费用清单及住院病案首页的记载,原告崔明敏在山东省立医院实际住院天数为20天,原告主张的每天30元的计算标准,符合本地有关标准,故本院认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计算为20天×30元/天=600元。

四、护理费。原告崔明敏主张护理费9338元,并提交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护理时间为“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时需1人护理半个月”,按每人每日81.2元计算护理费。被告李永良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根据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原告伤后住院期间20天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时需1人护理半个月。原告主张按照每人每日81.2元计算护理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按每人每日80元计算。综上,原告的护理费应计算为80元/天×(20×2天+60天+15天)=9200元。

五、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其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应支付伤残赔偿金58444元。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予以认定。因原告系1993年出生、2013年9月入学的在读学生,故伤残赔偿金应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关标准计算20年。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已公布的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222元,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计算为29222元×20年×10%=58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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