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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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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衍富与张明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医疗费。原告种衍富主张医疗费共计7379.22元。原告提交山东省立医院急诊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各一份,影像报告单五份,医疗费票据23张,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及就医过程。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对于

一、医疗费。原告种衍富主张医疗费共计7379.22元。原告提交山东省立医院急诊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各一份,影像报告单五份,医疗费票据23张,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及就医过程。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对于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姓名“种衍付”均与原告姓名“种衍富”不一致,认为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不能证实是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对于尾号是2044的发票记载的内容“用于金嗓散结丸、金荞麦片、金莲清热泡腾片”,该药治疗的病情明显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且应当扣除相应的非医保费用。本院认为,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了山东省立医院急诊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报告单及相关医疗费票据,其中医疗票据中原告名字的笔误已经山东省立医院进行更改,能够证实已实际支出医疗费7379.22元,本院应予采信。关于被告华泰财险公司虽对尾号为2044的医疗费发票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华泰财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主张不予认定。综上,本院将原告的医疗费数额确定为7379.2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其因本次事故留院观察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900元。被告王海清、强生出租公司、华泰财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计算天数及标准均有异议,认为原告应当提交住院病历证实其住院的真实性,原告主张100元每天无法律依据。根据门诊病历记载,原告实际留观从2014年8月5日到2014年8月12日,天数为7天。本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原告提交的急诊病历本院认定原告在山东省立医院实际留院观察时间为7天。原告主张按100元/天计算符合《山东省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确定为100元/天×7天=700元。综上,本院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7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