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光华医疗费1768.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1034.9元、护理费26986.65元,共计80000元。 四、被告白永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光华护理费120133.35元、鉴定费2030元,共计122163.35元。 五、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永学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王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2元,由原告王光华负担344元,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白永学负担5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