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北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秦军。 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厂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工业园创业大道中段。 负责人王忠荣。 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军因与被告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狮粮油公司)、被告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狮通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军的委托代理人郝幼荣、被告双狮粮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被告双狮通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军诉称,原告于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告所受伤被安阳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2002年,安阳市粮油机械厂改制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拖欠原告6个月工资没有支付,改制时,对职工没有进行任何补偿,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承接原单位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新公司与原粮油机械厂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连续计算”。2007年5月,双狮粮油公司与双狮通用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者接受了前者所有职工和债权债务,2008年公司董事会依法罢免了王忠荣的董事长职务,2009年原董事长王忠荣带领社会闲散人员抢占公司,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就让职工回家待岗了。2010年10月,原告查阅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时,得知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公司因股东在北关区法院起诉解散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职工的恶意打击报复。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安阳市北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至判决书生效之日;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02年8月改制前6个月的工资7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16896元;依法判令被告从2009年元月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791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669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4095.7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