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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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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群与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仲裁申请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书等、被告举示的行政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到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坤达公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仲裁申请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书等、被告举示的行政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到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坤达公司举示的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的依据,因原告王明群无异议,该组证据已退还被告坤达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群于2013年3月到被告坤达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3600元,2013年5月4日因工受伤,于2013年7月9日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叁级,部分护理依赖,用人单位为被告坤达公司、被告坤达公司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事实,已经依法确认,且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明群受工伤后,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坤达公司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原告王明群工伤叁级伤残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被告坤达公司已为原告王明群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王明群起诉请求被告坤达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故对以上事项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王明群起诉要求被告坤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672元,因该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该费用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享有,因此,对该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审查,本院对此不作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王明群的停留薪期按11.5个月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600元/月×11.5个月=41400元。被告坤达公司在原告王明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应支付原告王明群生活津贴,原告王明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间为1个月零4天,其生活津贴按1.1个月确认,为3600元/月×70%×1.1个月=3960元。对原告王明群起诉要求被告坤达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7921元,生活津贴833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份支持,其超过部份,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