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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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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群与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3519号 原告王明群,女,生于1962年6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妮,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婷,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3519号

原告王明群,女,生于1962年6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妮,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婷,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0514-1。

法定代表人赵建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家兵,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王明群与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洪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妮、王淑婷、被告坤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家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明群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工种为砼班组工人,实行计时工资制,平均每月4167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原告在公司承建的璧源大厦项目部工地准备清理散落的渣子时,上楼搬运手推车下楼的过程中,人与手推车一同滚落至楼梯间平台处,原告头部被手推车手柄击伤。原告爱伤后,被送到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侧小脑挫裂伤、后颅窝血肿、双侧额部脑挫裂伤、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过344天的治疗后,2014年4月16日原告出院。2013年7月9日,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年6月30日,璧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三级,部分护理依赖。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232133元费用,被告不予支付。2014年8月7日,原告依法向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津贴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32133元。

被告坤达公司辩称,被告已支付原告生活费35500元、护理费50400元、交通住宿费4000元,医疗费全是公司承担的原告提出的停工留薪期也与法律规定的不符,应按规定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长短。被告已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不应由被告来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