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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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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群与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明群于2013年3月初到被告坤达公司上班,工种为砼班组工人,月平均工资3600元,被告坤达公司为原告王明群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原告王明群在被告坤达公司承建的璧源大厦项目部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明群于2013年3月初到被告坤达公司上班,工种为砼班组工人,月平均工资3600元,被告坤达公司为原告王明群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原告王明群在被告坤达公司承建的璧源大厦项目部工地上班时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璧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到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治疗67天,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侧小脑挫裂伤、后颅窝血肿、双侧额部脑挫裂伤、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后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29天,又转入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治疗23天,行脑外伤术后额部颅骨缺损术后,又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5天好转出院。原告王明群住院期间,被告坤达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被告坤达公司于2013年5月9日提出职工王明群工伤认定申请,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6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明群于2013年5月4日的受伤,属于工伤,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坤达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璧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王明群伤残等级及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璧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璧劳鉴初字(2014)18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王明群伤残等级为叁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王明群以被告坤达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向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八份仲裁申请,申请请求分别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辅助器具费30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796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生活护理费275530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734746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032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8898元;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生活津贴8504元;8、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扶养人生活费20285元。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璧劳人仲案字(2014)第74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王明群于是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上请求事项。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要求被告坤达公司支付2013年5、6月原告王明群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家属的护理费7200元,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另查明,原告王明群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被告坤达公司负责请人护理,并一直支付原告护理费和生活费至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坤达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要求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法定职责,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璧法行初字第00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由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坤达公司履行支付第三人王明群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王明群的停工留薪期为1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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