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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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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2年初,原告公司经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吉昌协议后,承接了被告公司承包的璧山青杠康复区能中心及消防水池源工程中的防水施工部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经原告公司进场施工作业完毕后,签订了《结算表》。该

2012年初,原告公司经与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吉昌协议后,承接了被告公司承包的璧山青杠康复区能中心及消防水池源工程中的防水施工部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经原告公司进场施工作业完毕后,签订了《结算表》。该结算表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青杠康复区能源中心及消防水池工程”;在项目名称及价款合计等项分别载明:2㎜厚高分子防水涂膜892.896㎡、单价24元、合计23589.5元,1.5㎜厚高分子防水卷材2302.486㎡、单价22元、合计50654.69元,1.5㎜厚高分子防水涂膜947.16㎡、单价22元、合计20837.52元,温度伸缩缝296.8M、单价7元、合计2077.6元,沉降缝20.45M、单价70元、合计1434.5元,总计98590.82元。该《结算表》载明发包单位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吉昌签署同意,落款时间为2012年5月5日;陈小平、谭丽娟等分别在工程部门处签名。发包单位处加盖的印章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杠康复区能源中心及消防水池工程项目部---此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无效”。

2014年1月29日,原告公司发出《催款函》,其主要内容“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厂承包的贵公司青杠医疗康复区能源中心及消防水池工程项目防水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该项目防水施工结算款,金额为98590.82元。至今我厂未收到该项目的防水施工款,敬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件10日内对我厂进行足额支付”。该函由周晓刚签署“来函已收悉,经与项目部财务核对,应付金额为98590.82元,待业主下次拨付工程款时全额支付,(按1%扣除保修金,期满后再支付)”,落款时间为2014.1.29。

此后,原告未收到其工程款,遂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和到庭陈述,原告承建被告公司在璧山青杠医疗康复区能源中心及消防水池的防水施工的事实成立。原告是经与被告公司的涉案项目经理李吉昌洽谈的该工程施工作业,对李吉昌的身份被告公司也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李吉昌与原告公司洽谈工程施工和施工结算的行为,能够代表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就涉案防水施工形成了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关系,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防水施工的工程款,已经由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签署《结算表》所确认,即本院采信该证据,确认工程款为98590.82元。由于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该工程款已由原告公司所收取,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98590.82元被告公司未予支付原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