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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荃与王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王茜提交刷卡记录,证明王茜本想购买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一套,支付定金5000元,后刘荃将自己的名字加在商品房认购书上,王茜不同意,后房屋没有买成,该款项是王茜的损失。刘荃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

王茜提交刷卡记录,证明王茜本想购买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一套,支付定金5000元,后刘荃将自己的名字加在商品房认购书上,王茜不同意,后房屋没有买成,该款项是王茜的损失。刘荃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其无关。

王茜提交信用卡刷卡记录,证明刘荃与王茜去香港、澳门、韩国旅游时,王茜给刘荃买东西的支出,其中2011年7月31日在香港购买了一枚钻戒花费30903.75元,钻戒现已被刘荃要回,但钱是王茜支付的。刘荃称,还信用卡的钱都是刘荃支付的,因此不应从王茜应返还刘荃的钱中扣除。

王茜提交王茜名下六张信用卡、刷卡记录及对账单,证明在两人同居期间,刘荃使用王茜的信用卡做保险业务。其中刘荃使用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信用卡,共支出155894.52元。刘荃使用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信用卡,共支出11417.12元。刘荃使用王茜名下深圳发展银行账号为×××的信用卡,共支出77981.35元。刘荃使用王茜名下平安银行账号为×××的信用卡,共支出76212.35元。刘荃使用王茜名下交通银行账号为×××的信用卡,共支出2252.82元。刘荃使用王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信用卡,共支出39449.37元。以上合计363207.53元。另,王茜称在刘荃与王茜去香港、澳门、韩国旅游期间,刘荃使用王茜的信用卡共消费47577.53元。

刘荃对使用王茜的信用卡一事予以认可,但称两人同居期间王茜的信用卡还款都是刘荃还的。为证明其主张,刘荃提交2012年12月5日与王茜的谈话录音,内容为:

“……

刘:不是,咱就先说这卡的事啊。这卡是不是每次刷完以后把钱给你,然后通过你还的?

王:前边是,后边不是。从香港,香港……香港7月份吧。

刘:哦。

王:7月份就是你自己还。

刘:7月份以后的我都还完了吧?7月份你还过吗?

王:7月份我没还过,你还的。

刘:7月份前边的都是我把钱给你了然后你还的,对吧?不是这你承认不承认这个?

王:我承认。这有什么不承认的啊。

……

刘:对。就说那卡里,就说那卡整个,就是说,通过那个,我每次买完保险,把钱收回来给你,然后你还完了,是吧?

王:恩。

刘:这没错吧这个?

王:是啊。

……”

王茜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是受刘荃威胁才这么说的,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王茜的邻居张杰出庭作证,证明在2012年11月19日下午,刘荃向王茜将一枚钻戒要走。刘荃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王茜称该钻戒是和刘荃去香港旅游,刷王茜的信用卡购买的。

庭审中,王茜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对账单及违法信息,证明在王茜与刘荃同居期间,刘荃驾驶王茜的车辆并违章,王茜代刘荃交纳罚款1700元。刘荃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银行明细、个人业务凭证、信用卡对账单、录音、借条、收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经查,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的财产由被告代为保管,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应将代为保管的款项返还原告。关于王茜从刘荃处取得款项的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