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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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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荃与王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庭审中,王茜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存折,证明其于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7月16日期间,分12次向刘荃之子刘克迪账户中转账共计9200元,用于支付刘克迪的生活费。刘荃对于2011年12月26日的800元不认可,其他款项均认

庭审中,王茜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存折,证明其于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7月16日期间,分12次向刘荃之子刘克迪账户中转账共计9200元,用于支付刘克迪的生活费。刘荃对于2011年12月26日的800元不认可,其他款项均认可。

王茜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明细,证明其于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11月2日期间,分11次向戴允革账户中转账共计38000元,用于支付刘荃应向戴允革支付的房租。刘荃对此予以认可。

王茜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明细证明其向案外人李天放(又名李洪松)、杨庆县、戴鹏、董玉坦、付刚、刘越强转账共计45222元,并称上述案外人均为刘荃做保险的客户,是刘荃让王茜进行的转账。刘荃对此不予认可,称李天放(又名李洪松)和刘越强是刘荃和王茜都认识,王茜的转账行为是王茜与该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刘荃无关。其他人刘荃不认识。王茜提交与李天放(又名李洪松)的电话录音,与刘越强的电话录音,证明是刘荃让王茜给该两人转账。刘荃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录音无法核实通话人的身份。

王茜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明细,证明2011年7月12日,其向顾超转账1760元,用于刘荃和王茜去香港旅游的费用。刘荃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这是两人相约出游,该款项不应从王茜应返还刘荃的款项中扣除。

王茜提交送货单,证明其支付865元购买被子和杯子,用于给刘荃做保险业务送给客户的礼物。刘荃对此不予认可。

王茜提交水费单据,证明在双方同居期间,王茜共缴纳水费332元。刘荃称两人同居期间的支出都是刘荃支付的。

王茜提交刘荃的医疗费单据和处方,证明其于2012年5月11日,为刘荃支付医疗费103.7元。

王茜提交刷卡记录,证明刘荃用王茜的信用卡在2011年10月17日,购买两件羊绒衫,共花费780元。刘荃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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