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荃针对王茜的反诉辩称:不同意王茜的全部反诉请求。关于王茜所述的五方面的款项,关于信用卡,在本诉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说明对于刘荃使用王茜信用卡从事车险代理缴费业务的消费款项,刘荃在收取客户的现金后已经交由王茜偿还信用卡刷卡的费用。在两人的谈话录音中已经明确确定了这一事实,因此该部分款项已经清偿。第二,关于支付给刘荃的儿子刘克迪的费用,刘荃认为在双方生活期间,刘荃所有收入及存款都交由王茜保存,尤其是刘荃将从事车险代理业务的全部现金放在家里床头柜边上的盒子里,这笔款项王茜可以自行支配,王茜为刘荃的儿子支付的生活费也是里面款项的一部分,不同意王茜要求返还的该项请求。关于王茜代刘荃支付房租的款项意见同第二条一致,这也是在刘荃收入中所支付的,不同意返还给王茜。第四,关于李洪松等人的款项往来,是王茜和案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与刘荃无关。第五,关于礼品及水费支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替刘荃垫付的或者是由刘荃应当承担的水费。 经审理查明:刘荃与王茜于2011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同居,2012年11月分手。刘荃与王茜均陈述,在双方同居期间,刘荃的相关款项由王茜保管,王茜名下的六张信用卡,由刘荃使用。 庭审中,刘荃提交银行明细,证明王茜在与其同居期间,从刘荃、刘荃之子刘克迪的银行账户中取出相应款项,存入王茜的银行账户中。具体明细如下: 2011年4月7日,王茜从刘克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49999元。 2011年4月8日,王茜从刘克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49999元。 2011年4月11日,王茜从刘克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49999元。 2011年4月12日,王茜从刘克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10000元至王茜名下账号为×××的账户中。 综上,王茜共从刘克迪账户中取款159997元。王茜称前三笔现金是自己取的,取出后交给刘荃了。转账的钱已经还给刘荃了。 2011年5月8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9600元至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2011年6月8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3900元。 2011年8月4日,刘荃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向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汇款1000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是刘荃偿还给王茜妹妹的借款。 2011年8月19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20元。 2011年10月27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8000元。 2011年12月5日,王茜从刘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6000元至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2011年12月8日,王茜从刘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14000元至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2012年1月19日,王茜从刘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2000元至王茜名下账号为×××的账户中。 2012年2月22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60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是刘荃为推销保险让王茜购买被子和杯子的支出。 2012年4月29日,王茜从刘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4500元至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综上,王茜从刘荃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共取得款项69620元。 2011年5月30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6700元。 2012年1月19日,王茜从刘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4500元至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2012年2月22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2700元。 2012年2月29日,王茜从刘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1600元至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2012年5月29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4700元。 2012年6月5日,王茜从刘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4000元至王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 综上,王茜从刘荃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共取得款项24200元。王茜称2012年2月22日取的2700元是刘荃为推销保险让王茜购买被子和杯子的支出,其他款项王茜已还给刘荃。 2011年5月9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4100元。 2012年1月5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83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 2012年3月31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29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 2012年6月5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20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 2012年10月10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38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 综上,王茜从刘荃名下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共取得款项5800元。 2011年5月9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3200元。 2012年1月5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20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 2012年3月31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7010元。王茜称取款后交给刘荃用于购买礼物送给客户了。 2012年6月5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2530元。王茜称取款后交给刘荃用于购买礼物送给客户了。 2012年9月4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3700元。 2012年10月10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320元。王茜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了。 综上,王茜从刘荃名下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共取得款项18960元。 2011年4月11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30000元。 2011年5月9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500元。 2011年6月20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2700元。 2011年8月10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800元。 2011年8月17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300元。 2011年9月20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300元。 2011年10月17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500元。 2011年12月2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400元。 2011年12月29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800元。 2012年2月1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360元。 2012年2月23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700元。 2012年3月23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800元。 2012年5月14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500元。 2012年6月27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3000元。 2012年7月16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500元。 2012年9月3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400元。 2012年9月27日,王茜从刘荃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取款15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