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韩明源诉王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明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6356.0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明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6356.0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明源医疗费、鉴定费等19213.365元,以上共计45569.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明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6356.0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明源医疗费、鉴定费等19213.365元,以上共计45569.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韩明源对被告王珺、赵金波、莱阳市长城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韩明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韩明源负担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各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唐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