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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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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源诉王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王珺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没有异议,同意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我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了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的医疗费3000多元,应当扣除我的垫付金额。

被告王珺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没有异议,同意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我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了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的医疗费3000多元,应当扣除我的垫付金额。

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比例没有异议,被告王珺驾驶的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赵金波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比例均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但我是雇佣驾驶员,我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长城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是我公司所有的,被告赵金波是我公司雇佣的司机。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比例没有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因为我方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赵金波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认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本次事故进行理赔,但综合看本次事故发生经过,被告赵金波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的行为与原告受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既不属于该车的第三者,也不属于该车的车上人员,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7月26日9时20分许,在莱山区港城东大街虎山南路路口红绿灯处,被告王珺驾驶鲁Y1U909号轻型客车沿港城东大街由西向东在右侧转弯车道行驶,被告赵金波驾驶鲁FD2969号大型客车在其左侧第二排机动车道等红灯并下客。原告韩明源从鲁FD2969号客车下车后向南横过道路,在右侧转弯车道与被告王珺驾驶的车辆相撞,原告韩明源受伤。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王珺、赵金波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韩明源无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被告赵金波负同等责任的认定提出异议,称原告是因横穿公路被被告王珺驾驶的车辆撞伤,被告赵金波在本次事故中实施的仅是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的行为,该行为与原告下车及横穿公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赵金波的行为独立于原告被撞伤,因此被告赵金波不应当作为本次事故的责任方,对原告的受伤也没有任何责任。其他四被告对交警部门上述责任比例的认定均无异议。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向交警部门提出相关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