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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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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源诉王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二、原告伤后由救护车送至烟台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门诊费784.3元、住院费5959.36元;于2014年8月7日出院后次日转至烟台毓璜顶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7天,花费门诊费1540.6元、住院费47072.47元;两

二、原告伤后由救护车送至烟台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门诊费784.3元、住院费5959.36元;于2014年8月7日出院后次日转至烟台毓璜顶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7天,花费门诊费1540.6元、住院费47072.47元;两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5356.73元。被告王珺称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原告仅认可被告王珺垫付2000元,被告王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赵金波、长城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称其不同意赔偿医疗费中的医保范围外用药,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被告长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仅向其交付了保险条款但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长城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三、原告起诉前自行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1、韩明源因交通事故致残程度为十级;2、韩明源伤后误工时间为150日;其伤后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6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被告王珺、华安保险公司、赵金波、长城公司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休治时间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对其他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四、原告伤后由其妻子吕永霞护理,原告及吕永霞均系农村户口。原告主张按照上一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1882元计算残疾赔偿金23764元、误工费4950.83元、护理费2897.25元,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870元。五被告对上述赔偿项目均无异议。

五、原告主张其住所地位于莱阳,因伤后就医及复查往返莱阳及烟台市区花费交通费共计1805元,并提交了总金额为1775元的交通费票据若干。具体花费如下:2014年8月25日原告从烟台毓璜顶医院出院打车到莱阳花费300元;2014年9月11日原告从莱阳到烟台毓璜顶医院复查打车往返花费600元;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原告及其妻子到烟台毓璜顶医院复查11次乘坐大巴及出租车花费875元。

六、鲁Y1U909号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7月9日0时起至2015年7月8日24时止。

七、鲁FD2969号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0月22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21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代抄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