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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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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广芳、郑力宁与田德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告郑广芳主张的医疗费576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营养费200元、车损700元、价格认证费70元、停车费110元、施救费15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复印费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

原告郑广芳主张的医疗费576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营养费200元、车损700元、价格认证费70元、停车费110元、施救费15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复印费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3496.85元、护理费1873.32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均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所在村的土地因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原告郑广芳及家人在城镇租房居住一年以上,对其误工标准、护理标准、残疾赔偿金标准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结合原告实际伤残情况以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郑广芳主张交通费300元,结合原告郑广芳实际住院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郑广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5764.9元、误工费3496.85元、护理费1873.32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营养费200元、车损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10元,共计58955.07元,均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且没有超出赔偿限额,依法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郑广芳的其他损失价格认证费70元、停车费110元、施救费15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复印费14元,共计1544元,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由被告田德贞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田德贞为原告郑广芳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尚余544元。

(二)原告郑力宁的损失部分

原告郑力宁主张的医疗费5307.91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复印费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郑力宁主张的护理费5214.66元,被告对护理人员赵燕的护理标准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赵燕的护理费484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护理人员郑法强的护理标准,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护理人员郑法强的护理费374.66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5214.66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郑力宁主张交通费100元,结合原告郑力宁实际住院情况,本院酌情支持60元。原告郑力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原告郑力宁未实际构成伤残,对原告郑力宁的上述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