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一、二项及被告雷永仙、谢靖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34元品迭计算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付给原告刘洋53253.19-3026.03+1034=51261.16元,付给被告雷永仙、谢靖3026.03-1034=1992.0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元,由被告雷永仙、谢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