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其受到侵害时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即雷永仙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洋无责任,该认定书客观、公正、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该事故发生时,被告雷永仙为新L×××××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谢靖为该车所有人,共同使用该车,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靖为新L×××××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双方争议的按农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问题,原告系农村居民,虽提供了于洪区北陵街道小韩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资中县甘露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居住证载卷,但该证据与原告的事故发生地点在资阳家乡的农村及资阳住院时间相矛盾,且原告没有提供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也无租房协议、交纳物管及水电费等票据佐证,即原告提供在城镇居住、消费、务工的证据存在瑕疵,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二十年。原告的母亲及儿子系农村居民,其请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在医院住院及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结合住院病历、医嘱并与交通事故受伤有关联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各当事人自愿达成“保险公司不报销的原告的医疗费按15%扣除”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雷永仙、谢靖无证据证明扣除的医疗费与本交通事故无关联性,且该交通事故被告雷永仙负全部责任,故扣除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雷永仙、谢靖承担。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其请求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天为99天,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其住院时间为58天,本院按标准予以支持。交通费应结合住院及就医情况确认为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受诉法院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故本院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系为查明、确定其损害程度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故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原告请求的摩托车损失,其出具了1300元在李老五维修部的修车票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垫付的费用,为便于案件的解决,本案一并处理。因本交通事故的伤者凌晓莉与刘洋系夫妻关系,在审理中当事人均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优先调解赔偿凌晓莉的损失,再判决赔偿刘洋的损失,即在交强险内不按损失比例分摊赔偿费用,而按凌晓莉、刘洋的顺序进行赔偿,故本院予以采信。参照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原告刘洋因此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713.16元(资阳市中医院住院费13732.96元+门诊费980.20元),营养费15元/天×58天=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58天=1160元,护理费60元/天×58天=3480元,误工费60元/天×99天=5940元,残疾赔偿金8803元/年×20年×10%=176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191元(其中儿子刘梓壕7110元/年×16年×10%÷2人=5688元,母亲梁久容7110元/年×19年×10%÷3人=45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摩托车修理费1300元,合计59460.16元。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项目计算,刘洋的医疗费用损失为14713.16+870+1160-保险公司不报销的费用2206.97=14536.19元,伤残费用损失为3480+5940+17606+10191+3000+700+500=41417元,财产损失1300元;凌晓莉的医疗费用损失为6070.27+680=6750.27元,伤残费用损失为3240+2040+200=5480元。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6750.27+41417+1300=45966.73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4536.19-(10000-6750.27)=11286.46元,合计57253.19元;被告雷永仙、谢靖应赔偿原告2206.97元(保险公司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7253.19元,品迭已付4000元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刘洋53253.19元; 二、被告雷永仙、谢靖赔偿原告刘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06.97元,品迭已付5233元后,原告刘洋应返还被告雷永仙、谢靖3026.03元; 三、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