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款项及被告张远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4335元品迭后,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付给原告刘素英、张秀芳、张某345294.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付给被告张远强1704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被告张远强负担4335元,原告刘素英、张秀芳、张某负担2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