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张远强是渝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渝C×××××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挂车也保了50万元的商业险,挂车虽然没有保不计免赔险,但渝C×××××号车的保险已经能够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不同意保险公司答辩的免赔10%的说法。张远强已经垫付的死者抢救费381.70元、现金21000元,应当退还给张远强。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刘素英、张秀芳、张荣才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及与死者的关系。 2、资中县球溪镇人民政府(资中县球溪镇大佛沟村村民委员会、资中县球溪镇大佛沟村11组)证明复印件。 3、资中县球溪镇小学证明复印件、资中县球溪镇小学缴费票据复印件、资中县球溪镇大佛沟村村委会(大佛沟村11组)证明复印件。 4、资阳市雁江区文章轮胎经营部证明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文章轮胎经营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三贤街道办事处马鞍社区居委会证明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张某及死者张荣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5、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殡仪馆结算票据。 拟证明应当赔偿原告方亲属3人5天丧葬误工费1500元、丧葬费20897.50元。 7、交通费票据(面额100元9张)复印件。 拟证明应当赔偿交通费15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原告方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租房协议及交纳水电费票据佐证在城镇务工、居住,对原告方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举证目的,证据5、6没有异议,证据7,认可交通费500元。 被告张德彩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张德彩、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张德彩、张远强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商业险保险卡复印件。 拟证明事故车辆渝C×××××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责任险50万元。 3、门诊费票据两张、收条一份。 拟证明张远强支付了死者抢救费381.70元、现金2100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退还给车主。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渝C×××××号车的保险抄件。 2、商业险保险条款复印件。 拟证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由于挂车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免赔10%。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投保情况没有异议,但不认可保险公司说的商业险免赔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