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德彩、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不认可保险公司以挂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为由要求在商业险中免赔10%,因为拖车是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的,拖车的商业三者责任险为100万元,已经能够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一、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方所举的证据1、5、6,被告张德彩、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1、2、3,被告保险公司所举的证据1予以确认。二、对当事人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方所举的证据2、3、4,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从死者生前所在的基层组织所出具的证明来看,说明死者生前长期在外务工,租住地的社区居委会也出具了证明证实死者长期在城镇租房居住,务工处也出具了务工证明,故原告方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生前长期在外务工、居住的事实,由于原告方只提供了张某在球溪镇上读书的事实,没有提供其居住、生活在城镇的事实,故其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举证目的不予确认。证据6,由于原告方只提供了9张面额100元的交通费票据,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其交通费数额酌定为500元。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2,由于渝C×××××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不计免赔特约险,故保险公司以挂车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为由要求免赔10%的举证目的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