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素英、张秀芳、张某与张德彩、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查明,张荣才为原告刘素英的丈夫,原告张秀芳、张某(2006年4月13日出生)的父亲,张荣才生前长期在外务工。渝C×××××重型牵引渝C×××××重型普通半挂车系被告张远强所有,该车挂靠在被告重庆龙通运输

经审理查明,张荣才为原告刘素英的丈夫,原告张秀芳、张某(2006年4月13日出生)的父亲,张荣才生前长期在外务工。渝C×××××重型牵引渝C×××××重型普通半挂车系被告张远强所有,该车挂靠在被告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载货经营,渝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特约险,渝C×××××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责任险500000元。

2014年11月08日,张德彩驾驶渝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重庆市永川区往成都方向行驶。05时40分,该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成渝段2098公里加600米处时,与行人张荣才相撞,造成渝C×××××号车受损,张荣才死亡的交通事故。资阳骨科医院对张荣才进行了抢救,用去门诊费381.70元(此费用由张远强支付的)。张远强另外还付给原告方现金21000元。2014年11月18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荣才、张德彩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4年12月11日,原告方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95000元(被告张远强垫付的抢救费除外)。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即原告方的亲属张荣才与被告张德彩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本次事故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本院对被告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确认为60%,从原告方所举的证据显示死者张荣才生前长期在外务工,其死者本人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张某户籍为农村居民,尚未成年需要其父母抚养,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酌定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虽然张荣才的直系血亲只有原告刘素英与张秀芳具有劳动能力,但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告保险公司认可误工费按照3人3天),结合受诉法院经济状况,其亲属办理死者丧葬事宜误工费数额本院酌定为60元/天×3人×3天=54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原告方的亲属张荣才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其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对原告方要求赔偿丧葬费20897.5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远强垫付的抢救费381.70元,原告方虽然没有主张,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一并处理。综上,本院对本案的损失确认为530314.20元。其中:抢救费381.70元;丧葬费20897.5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2368元×20年+6127元/年×10年÷2人)=477995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60元/天×3人×3天=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0元。由于被告张德彩受实际车主即被告张远强雇佣驾驶事故车辆,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张荣才死亡,雇主张远强应当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挂靠车主即被告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远强为事故车辆即渝C×××××重型拖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特约险。渝C×××××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已经能够赔偿原告方的损失,渝C×××××重型普通半挂车是否购买商业不计免赔特约险,不影响本案赔偿问题,故保险公司抗辩渝C×××××重型普通半挂车没有投保商业不计免赔特约险应当免赔10%之事由不成立,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渝C×××××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被告张远强赔偿原告方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抢救死者发生的抢救费381.7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原告方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内),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530314.20元-381.70元-110000元=419932.50元。根据本次事故过错责任,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损失419932.50元×60%=251959.50元。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方损失:381.70元+110000元+251959.50元=362341.20元。被告张远强垫付的费用抢救费381.70元+21000元=21381.70元,由原告方退还给被告张远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素英、张秀芳、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张荣才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62341.20元;

二、原告刘素英、张秀芳、张某退还被告张远强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1381.70元;

三、驳回原告刘素英、张秀芳、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