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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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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碧与康玉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刘纯碧系农村户口,长期在城镇务工并居� ⑸钤诔钦颍涓噶醯腔�1948年7月10日生,母亲志芳1950年1月8日生,由原告刘纯碧姊妹三人赡养。被告康玉熙驾驶的川A×××××号小型客车系自己所有,在被告中国太平洋

原告刘纯碧系农村户口,长期在城镇务工并居住、生活在城镇,其父刘登火1948年7月10日生,母亲志芳1950年1月8日生,由原告刘纯碧姊妹三人赡养。被告康玉熙驾驶的川A×××××号小型客车系自己所有,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和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4年6月12日21时03分许,康玉熙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轿车,由资阳市雁江区乔家大院方向驶往国土局方向。当车行至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龙汇超市外十字路口时,与同方向驶往三贤广场方向的方于君驾驶并搭乘原告的川MA59620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刘纯碧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康玉熙驾车驶离现场。原告刘纯碧受伤后,被送往资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7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1、继续卧床休息,禁止患肢下地负重活动。2、出院后第一个月每2周回院复查DR片,以后1、2、3、6月回院复查DR片,根据复查情况考虑何时取内固定及指导功能锻炼。3、在专科医师指导下行功能锻炼。4、如有不适,门诊随访。2014年12月19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纯碧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伤残等级为X(十)级。2、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人民币。”用去鉴定费1300元。2014年8月14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康玉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纯碧和方于君无责任,并对被告康玉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元。

原告刘纯碧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1877.55元。其中:医疗费24584.56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0元/天×26天=520元;营养费15元/天×26天=390元;护理费60元/天×26天=1560元;误工费60元/天×56天=3360元;残疾赔偿金22368元/年×20年×10%+6127元/年×14年÷3人×10%+6127元/年×16年×10%÷3人=50862.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康玉熙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3814.09元。2014年12月2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181001.45元。庭审中被告康玉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就自费药扣除问题达成协议,按照原告实际治疗费用的20%扣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