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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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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张忠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4年12月2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2585.16元元(被告支付的门诊费除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忠全与原告同意保险公司按照20%的比例扣除自费药,认可原告的车损为650元,原告承诺自

2014年12月2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2585.16元元(被告支付的门诊费除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忠全与原告同意保险公司按照20%的比例扣除自费药,认可原告的车损为650元,原告承诺自愿负担保险公司扣除的自费药费用以及自愿负担诉讼费1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即被告被告张忠全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军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故被告张忠全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因伤住院治疗38天,其请求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受伤治疗经过,结合医嘱(建议出院休息3月),其误工天数酌定为住院38天+出院休息3月(90天)=128天,误工费计算标准酌定为60元/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被告张忠全支付的救护车费205元=505元。由于门诊费票据中有205元为原告受伤后救护车接送原告到医院所收取的车费,此门诊费中载明的救护车费205元不应当包含在医疗费用范围之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对原告的医疗费数额确认为:被告张忠全垫付的住院医疗费36294.73元+门诊费616.84元+原告自己垫付的门诊费1011.20元=37922.77元。原告购买坐便凳支付的40元为伤情所需,其请求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方对原告单方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确认为十级,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先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然为农村居民,但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其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母亲及女儿均需要原告抚养,其请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700元系为查明案情所需已经支付的直接费用,应当计算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内。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的一致意见,本院对原告的车损数额确认为650元,后续治疗费数额确认为6000元,医疗费用按照20%比例扣除自费药。被告张忠全垫付的门诊费,原告虽然未主张,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一并处理。综上,本院对本案的损失确认为111379.24元。其中:住院医疗费36294.73元;门诊费1628.04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5元/天×38天即1330元;护理费60元/天×38天即2280元;误工费60元/天×128天即768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2368元/年×20年×10%+6127元/年×17年×10%÷3人+6127元/年×10年×10%÷2人)即51271.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5元(含救护车车费205元在内);伤残辅助器具(坐便凳)费40元;车损650元。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损失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2280元+误工费768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1271.47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5元(含救护车车费205元在内)+伤残辅助器具(坐便凳)费40元=65476.47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部分赔偿原告车损650元。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住院医疗费36294.73元+门诊费1628.04元)×80%+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330元-10000元=27668.22元。根据本次事故过错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替代被告张忠全赔偿原告27668.22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65476.47元+650元+27668.22元=103794.69元。保险公司扣除的自费药及本案诉讼费的负担问题,根据原告的庭审承诺,由原告自行负担自费药费用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原告退还被告张忠全垫付的费用住院医疗费36294.73元+门诊费616.84元+救护车费205元+车损650元=37766.57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3794.69元;

二、原告张军退还被告张忠全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37766.57元;

三、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